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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物博物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2017-05-10 11:48:01【打印】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云南省文物博物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云南省文物博物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反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文化厅

  

             2013年10月10日

  

云南省文物博物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充分调动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文物博物事业的发展,根据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制订本《评审条件(试行)》。

  

第二条 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员级)、助理馆员(助理级)、馆员(中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和研究馆员(正高级)。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试行)》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文物研究、考古发掘与研究、文物保护规划设计、文物建筑修缮、陈列展览设计制作、文物藏品保管和修复、文物征集和鉴定、文博宣传教育、以及其他文博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属评聘范围。

  

第五条 推荐申报文物博物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二)热爱文物博物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履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我省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推荐申报文物博物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馆员职称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学历,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满10年,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满15年,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5年。

  

博士学位获得者;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者,可通过考核确定馆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担任馆员职务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馆员职务满4年;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并担任馆员职务满5年;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满20年,并担任馆员职务满 5年;

  

5.获得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满25年,并担任馆员职务满5年。

  

(三)申报研究馆员职称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评审条件

  

第七条 评审文物博物中、高级职称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馆员

  

评审馆员职称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文物博物专业具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2.能独立完成本专业工作,从事田野考古的专业技术人员,能独立完成中型文物考古调查和考古发掘任务,并能编写考古调查和发掘报告;从事文物保护修缮和规划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对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规划编制、保护方案设计或担任技术指导;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的专业技术人员,能独立进行文字提纲编写、展览形式设计,完成过一个以上展览的实施;从事文物征集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准确鉴定和征集一般文物;从事文物保管的专业技术人员,能独立对保管文物建立系统、完整的档案资料,或者修复过5件国家3级文物并通过验收;从事博物馆展览宣教的人员,有较高水平的讲解能力,能编写展览解说词,能组织一般的社教宣传活动,组织完成一个以上的基层巡回展览。

  

3.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履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专业理论文章2篇以上,或撰写过2万字以上的田野考古报告。

  

(二)副研究馆员

  

评审副研究馆员职称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文物博物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研究,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培养人才成绩明显。

  

2.能承担重要的业务工作,从事田野考古的专业技术人员,能主持和指导大型考古调查和发掘工作,并能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疑难问题,能组织指导或执笔编写大型考古报告;从事文物保护修缮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编制科学的保护工程方案,承担过3个以上保护规划编制和维修方案设计并通过评审,并能组织实施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或担任技术指导;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的专业技术人员,能承担重要陈列展览的文字提纲编写、展览形式设计和布展组织工作;从事博物馆展览宣教的专业技术人员,能编写高水平的讲解词和宣传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能进行高水平的专题讲解;从事文物征集鉴定和文物保管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对某类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和藏品修复、研究水平。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履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专业理论文章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或出版5万字以上文物研究或考古发掘报告。

  

(三)研究馆员

  

评审研究馆员职称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广博的文物博物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很深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很强的组织实施能力;培养人才成效显著。

  

2.能承担重大业务工作,从事田野考古的专业技术人员,能主持和指导重大考古调查和发掘工作并能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疑难问题,能组织指导或执笔编写重大考古研究报告;从事文物保护修缮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编制保护工程方案,并能组织实施重大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或担任技术指导;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承担重大陈列展览的文字提纲编写、展览形式设计和布展组织工作;从事博物馆展览宣教的专业技术人员,能编写高水平的讲解词和宣传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能组织较大规模社会教育活动;从事文物征集鉴定和文物保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某类文物具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和文物修复、研究水平。

  

3.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属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在省内外文物博物界有较大影响力;现职以来,在国家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专业理论文章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2篇),或出版10万字以上的文物研究(考古)报告;或独立撰写1部科研专著(考古报告)、合著2部科研专著(考古报告)并公开出版;或主持编写、主编3部以上学术著作(论文集或报告集)并公开出版。

  

破格申报条件

  

第八条 对不具备本《评审条件(试行)》第六条规定,但在履现职期间,符合本《评审条件(试行)》第五条规定,近三年内有1次以上获年度考核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一)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资格:已聘任在馆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的二项以上:

  

1.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或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的主要完成者;

  

2.国家级1项或省部级2项重大考古发掘工作的主要完成者;

  

3.国家级1项或省部2项重大文物保护工程的主要完成者;

  

4.主持实施大型展览获得很好的社会效益,被评为中国博物馆十大精品陈列1次以上的;

  

5.在文物征集鉴定和文物保管研究有突出业绩,并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

  

6.现职以来,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过独立撰写的专业理论文章2篇以上;科研成果或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获省部级奖励2次以上。

  

(二)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称资格:已聘任在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的二项以上:

  

1.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2.获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以上;

  

3.国家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名);

  

4.在文物征集、鉴定、修复、保管和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1次以上。

  

5.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在全国文物博物界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

  

  

第九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试行)》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试行)》为准。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文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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